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本校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按學科門類授予。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精神,學位申請人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符合上述要求並達到學校規定的學術水平標準者,可依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學士學位
第四條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的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並達到下述水平者,可以獲得學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本校本科畢業生,由院系逐個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要求的,經各院系審核,報學校教務處或繼續教育學院復審🛼👂🏽,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通過,授予學士學位(具體參照《沐鸣平台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辦理)👨🏿🎤🙃。
第三章碩士學位
第六條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的碩士學位申請人,滿足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及學位論文要求,通過學位申請的考查🅱️,達到下述水平的✋🏿,可以獲得碩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基本能力🐗;
3、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並能寫作論文摘要㊗️;
4、發表(含錄用)一定數量和水平要求的、與學位論文內容相關且作者(學位申請人)的第一署名單位為沐鸣平台的學術論文(本款依據學校頒布的相關具體文件執行)。
第七條課程學習要求🫄:
碩士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時,必須已修滿學校規定的學分數;所有課程成績合格🤏🏽,其中學位課程平均成績達到70分(或等級C、或績點2.0)以上(不含)🏂;補考及格的課程不超過2門🙍🏼♀️,其中學位課程不超過1門👩🔧。
第八條學位論文要求👩🍼:
1🐠、碩士學位論文應是一篇系統而完整的學術論文(特殊情況下👩🏻🍳,可以是一份研究報告,但必須在報告撰寫之前報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研究生院批準)➕。學位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論文內容應體現出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應反映出科學的研究方法和較熟練的技能👍🏻;應具有新的見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術成果🔴;
2、學位論文應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論文工作時間不少於1年(學位論文工作開始時間從論文開題時計算);
3🤺、學位論文必須符合學術規範要求。引用別人的材料🧓🏼,必須註明出處👩👩👧👧;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時,要加附註🔥;
4、學位論文應用中文撰寫(外語專業學生例外);留學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寫學位論文,必須事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研究生院批準,並在論文中附詳細中文摘要。
5、專業學位論文的要求參照全國相關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及本校製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學位的申請、受理與學位申請的考查:
1🤛🏼、學位的申請👨❤️💋👨: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向院系領取並填寫有關學位申請表格,在提交申請表格的同時提交按規定應提交的有關材料;
2🏟、學位申請的受理🚶♂️➡️:院系應當在自學位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學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格以及相應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對決定不受理其學位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告知理由;
3、學位申請的考查🦚:該考查通過對申請人的課程成績和其他相關材料的審查🚣🏻♂️👧🏻、學位論文的考查進行。相應課程成績和其他相關材料的審查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審查結果為不合格的應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理由;學位論文考查通過同行專家評閱和組織學位論文答辯進行👨🏽🍼。
第十條學位論文評閱:
1☝🏻、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申請後🧑🏼⚕️,指導教師應以本細則第八條為依據,在1個月內完成學位論文初審工作並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填寫在《沐鸣平台碩士學位申請書》中,研究生應將論文在有關專家中傳閱,征求意見🗞;
2🎅🏽、院系應在申請人答辯前1個月聘請2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導師除外)評閱論文,論文評閱人中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至少1人;
3、為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學校可根據需要對碩士學位論文開展匿名評審。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答辯🅾️:
1、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成員應當是副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家,其中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至少1人。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碩士學位獲得者或中級職稱及以上人員擔任,負責答辯記錄和《沐鸣平台論文答辯會議記錄和決議書》的準備工作等;
2、答辯委員會名單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學位論文等相關材料至少應在答辯前半個月送答辯委員審閱🫚𓀅;
3、論文答辯的基本程序依據《沐鸣平台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4𓀑、答辯委員會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答辯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5、論文答辯通過畢業而未通過建議授予學位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並做出決議,可在半年後至一年內修改論文,申請重新答辯一次。如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任何個人事後無權同意。第二次答辯仍未通過者,本次申請無效;
6、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如一致認為申請人在學位論文工作中作出了傑出成績,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其學位論文已達到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除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建議辦理申請博士學位事宜🍿。
7、答辯會結束後🤸🏻♂️,申請人必須根據答辯及評閱專家意見對學位論文進行必要修改,並經本人及導師確認🐇🎢、簽字後🧑🏿👨🏼💼,方可提交存檔👴🏽。
第十二條學位評議與授予:
1、學位申請經院系審查合格後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進行審議🤾🏿、表決,根據表決結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
2、學位論文答辯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舉行之日前,申請人可以提出暫緩學位申請的要求😶🌫️。暫緩學位申請的最長期限為自答辯舉行之日起1年🧑🏻🦽➡️,超過1年不辦理學位申請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位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舉行之日前,申請人未提出暫緩學位申請要求或放棄學位申請時,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不能對已提交的學位申請擱置不議;
3、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備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在相應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4🐉、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後🤷🏿,學位申請人可在1年內向分委員會重新提出學位申請1次。
第四章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的博士學位申請人,滿足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及學位論文要求🧑🏽🍼,通過學位申請的考查🦸🏻,達到下述水平的,可以獲得博士學位🧑🏽🦰:
1、掌握本門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學術或者專門技術上有創造性的成果👩🏽🎨;
4、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並能寫本專業文章🤹🏼;
5、本款同本細則第六條第4款。
第十四條課程學習要求:
博士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時,必須已修滿學校規定的學分數;所有課程成績合格🔵,其中學位課程平均成績達到70分(或等級C👍🏻、或績點2.0)以上(不含)🫱🏼;補考及格的課程不超過1門。
第十五條學位論文要求:
1☸️、博士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系統而完整的學術論文。論文的基本科學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較大的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較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論文所涉及的內容,應體現出作者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應反映出先進的、科學的研究方法和熟練的技能♠️;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造性的見解,有較顯著的科研或專門技術成果;
2🕓、學位論文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論文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學位論文工作開始時間從論文開題時計算);
3、本款同本細則第八條第3款;
4、本款同本細則第八條第4款;
5、本款同本細則第八條第5款👨🏼🏫;
第十六條本條同本細則第九條
第十七條學位論文評閱:
1、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申請後,指導教師應以本細則第十五條為依據,在1個月內完成學位論文初審工作並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填寫在《沐鸣平台博士學位申請書》中,研究生應將論文在有關專家中傳閱🙋🏽♂️,征求意見;
2🤸🏽、院系應在申請人答辯前2個月聘請5到7名有關學科的專家(導師除外)評閱論文。評閱人中🪦,外單位專家一般不少於3名,其中外地專家不少於1名👨🦳。論文評閱人一般應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其中博士生指導教師應占多數);
3、為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學校可根據需要對博士學位論文開展匿名評審。
第十八條學位論文答辯👮:
1、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至7人組成,成員應當是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並以博士生指導教師為主。委員中至少有2位本校以外單位的同行專家。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由外單位的博士生指導教師擔任。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博士學位獲得者或副教授(或相當職稱)及以上人員擔任,負責答辯記錄和《沐鸣平台論文答辯會議記錄和決議書》的準備工作等;
2、答辯委員會名單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申請人應在答辯前1個月將學位論文等相關材料送答辯委員審閱;
3、論文答辯的基本程序依據《沐鸣平台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4♒️、答辯委員會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答辯決議(記錄在《沐鸣平台論文答辯會議記錄和決議書》中)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5、論文答辯通過畢業而未通過建議授予學位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並做出決議,可在半年後至兩年內修改論文🐌,申請重新答辯一次🕵🏿♀️。否則作結業處理。如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任何個人事後無權同意👩🏼💻🧑🏽🦰。第二次答辯仍未通過者,本次申請無效;
6、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如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學術水平🔳👷♀️,而申請人以前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但不能同時作出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7、本款同第十一條第7款👨🏿🏫。
第十九條學位評議與授予:
1👆🏿、學位申請經院系審查合格後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進行審議、表決🧏,根據表決結果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學位申請人博士學位的建議。
2、本款同第十二條第2款🌚;
3💮🎷、校學位辦公室應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審議材料予以審核、整理,並將審核🫵🏿👰🏿♂️、整理後的相關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規定,結合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審議建議🤢,對學位申請予以審議👩🏫、表決,根據表決結果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學位申請人博士學位的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在相應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5、學位申請人自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其學位的決定之日起即獲得相應的學位。
6、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任何人均可對相應的決定提出異議。公共異議期結束🤘🏻,學校應當在60日內向經公告無異議的學位獲得者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7🗣、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不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後👨🏼🏫,學位申請人可在2年內通過分委員會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提出學位申請1次。
第五章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條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學校可以授予下列國內外卓越人士名譽博士學位:
1、在學術上造詣高深🐆,曾取得重大成就,獲得國際學術界公認的獎勵;或者以自己的學術活動或科學成就促進我國與他國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學者🛍;
2✌🏿、在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人類進步事業,支持我國在國際上的合法權益🧑🏻🔬,擴大我國在國際上的影響方面作出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望的政治家🕺🏿🤹🏿;
3、在促進我國與他國的友好往來和全面合作,繁榮我國經濟、發展我國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等事業方面作出過重大貢獻的社會活動家;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時,應舉行授予儀式,由校長頒發《名譽博士學位證書》。《名譽博士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印製,學校蓋章。
第六章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人至25人組成,任期2至3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科學研究工作的副校長、研究生院院長或由校長指定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是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在指導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選👩🏽💻,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名,經校長會議批準🤱🏻,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分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理學、工學🕉、醫學等組進行工作,並設立投訴受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學位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若幹名。
第二十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議學校有關學位申請🥺、授予工作的規章製度;
2👱🏿♂️、審定學士學位及碩士學位申請人的備案名單;
3🫴🏿、審批免除部分課程考試的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4、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5、作出撤消學位的決定;
6🖥🧑🏿⚖️、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7、審查批準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申請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名單👨🏽🏭;
8、審批自審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名單;
9、審批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10、審核處理以上事項中的異議問題📼。
(其中第3、6、7👩🦽➡️、8款在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副主席履行,並向其後舉行的委員會會議報告、備案。第10款在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投訴受理委員會履行,投訴受理委員會審議決議須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重大問題應向其後舉行的學位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及行政單位的學科相近性關系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7至15人組成👌🏻𓀒,任期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相同🏯🤦🏿♂️。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成員一般應為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其中博士生指導教師不能少於三分之二。分委員會應配備秘書1人🤙🏻。分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分委員會組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上一屆分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共同醞釀,經分委員會組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研究人員通過差額選舉產生。分委員會會議由分委員會主席召集(主席不在,由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批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2、考查博士學位申請🚶♀️;
3、確定碩士學位考試科目🔢,審批碩士學位課程主考人,審批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委員會名單;
4🌺、審批免除部分課程考試的碩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5🧍、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6、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
7、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優秀學位論文🧛🏻;
8🙆♀️、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9、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博士學位授權專業、碩士學位授權專業的規劃、初審工作;
10、據本細則的基本要求以及院系實際情況和學科特點🖤,製定分委員會學位
工作的具體規定、辦法等👩🏿🦲;
11、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情況。
(其中第1、2👩🏿⚖️、3🎥、4🏎、11項在分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主席𓀓、副主席履行)
第二十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的審議應當通過會議進行🪰📖,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二十六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要撰寫會議簡報💼,分委員會會議要撰寫會議紀要🙎🏼♀️👬;會議簡報和紀要🧪、表決票、表決統計結果(經主席簽字)等材料要存檔、備查;各分委員會應將分委員會會議紀要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有關異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位申請人對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院系以書面形式申請復核一次,院系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送達復核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博士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提出的異議,依據《沐鸣平台博士學位論文評閱異議處理辦法》處理🧏🏼♀️;其他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提出的異議參照該辦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不服,可在決議宣布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分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學位論文答辯程序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顯違法違紀的情形進行審查和作出裁定並送達復核申請人。
第三十條碩士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博士學位申請人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不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不服💆🏼♀️,或者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或復核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應送達復核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學位申請人對學校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有指導、監督職責;學校贊成並支持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比學校要求更高的學術規範要求👨🏻🦳。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中的“本次申請無效”👵🏻,是指學位申請人用以申請學位的各種依據無效🦼,再次申請學位只能從入學審查開始。
第三十四條同等學力申請博士、碩士學位工作依據《沐鸣平台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細則》辦理,其中🧑🏼✈️,臨床醫學碩士🏮、博士專業學位工作同時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98年6號文開展。
第三十五條學位證書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後頒發👷♂️🫷,證書時間按決定作出日期填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位辦公室核實後可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將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論文交國家指定機構存檔✨。依法應當保密的學位論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會議批準,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沐鸣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